计量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制定本办法。具有在现场执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基本信息
- 发布时间
1987年7月10日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中文名
计量监督
- 发布单位
国家计量局
计量监督
按 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所进行的 计量管理.就是计量监督.
关于计量监督的规定
计量 监督员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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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7月10日国家 计量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在现场执行 行政处罚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监督员的管理和计量监督员执行计量监督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量监督员在销售 计量器具和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场所,进行巡回检查,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监督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监督员可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监督员在现场处以罚款的限额为50元以下。
第五条 计量监督员应 忠于职守,公平正直,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一)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 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的 专业知识;
(四)掌握有关的 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技术;
(五)从事计量 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 组织能力和较高的 政策水平。
第七条 省辖市、自治区和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