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设立背景
  • 4.设立方案
  • 4.1.增设条文
  • 4.2.写入刑法
  • 5.法条
  • 6.法律标准
  • 6.1.认定标准
  • 6.2.立案标准
  • 6.3.量刑标准
  • 7.法理争议
  • 8.社会影响
  • 9.处罚规定
  • 10.专家解析
  • 11.社会评论
  • 12.防治措施
  • 13.主要案例
  • 14.国外情况
  • 14.1.新西兰
  • 14.2.美国
  • 14.3.韩国
  • 15.参考资料
  • 16.知识合集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名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危险驾驶罪

  • 外文名

    reckless driving

  • 所属学科

    法律

  • 具体法律

    刑法

  • 处罚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设立背景

酒后驾驶——危险

为2010年全国“两会”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让“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车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而“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有必要为“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法律准备。

仅就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而言,根据最高法的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在2009年,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不止一桩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

设立方案

增设条文

其一,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罪名,对严重的醉酒、超速、吸食兴奋剂驾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并缩小“交通肇事罪”适用的范围。

其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调整,增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凡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者,应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施杰说,他办理孙伟铭案子过程中,觉得有必要对醉酒等危险驾车行为要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约束。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中对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对其界定只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酒后驾车,后果严重

其实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对于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入罪。

就在孙伟铭案(醉酒驾车致4死1伤)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全国进行了酒后驾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在这种高压势头下,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还在发生。他觉得对于酒后违法行为的力度太轻,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只有等危害结果出现,才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他说,提出“危险驾驶罪”就是要由结果犯罪,提前到行为本身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设定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更好地震慑和防范有可能喝酒以后去开车的人。提出设这个罪名,不在于更严厉地打击,而在于警示和威慑,以保护行为人本身。行为人不敢再在酒后驾车,他的亲朋好友也会劝阻他,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减少乃至遏制危险驾车行为本身。仅仅靠执法人员的劝告和专项整治行动,不能形成有效的长期机制。

写入刑法

2010年8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这是继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相关内容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并在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2010年年内有望获得通过。

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法条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