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从2010年10月1日起,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经过数年酝酿、几经修改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7日正式公布,定于2010年10月1日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 类型
办法
- 地区
北京
- 实施时间
2010年10月1日
政府令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