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 颁发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时间
2010年7月16日
注解
《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7月16日食药监许函[2010]312号发布。
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征求意见稿)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
(九)因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而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领取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15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但补发申请应当在该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
(十)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十一)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十二)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二、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资料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