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法律简介
  • 4.收容对象
  • 5.主管部门
  • 6.收容期限
  • 7.法律依据
  • 8.法律性质
  • 9.近似概念
  • 9.1.收容教养
  • 9.2.劳动教养
  • 10.遭受质疑
  • 10.1.法律冲突
  • 10.2.罚过于罪
  • 10.3.缺乏监督
  • 11.国家调研
  • 12.法令全文
  • 13.参考资料

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是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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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制度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行政强制措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收容教育

  • 类型

    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简介

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 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的场所。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收容教育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第2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收容教育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场所为收容教育所。

收容对象

收容教育的对象是卖淫嫖娼人员。

对于参与卖淫活动的引诱、强迫、容留、介绍、组织卖淫的人员是否归属其中,此办法未明确列入,也未见明确的解释。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曾有此类规定,如《大同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暂行规定》中列入了其他类型的与卖淫嫖娼相关联的人员。

可以不予收容教育的情况:

1、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3、怀孕或正在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

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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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国人一般不实行收容教育,而实施其他处罚,如取消在华居留资格、列入不准入境名单等;对港澳台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

主管部门

收容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公安部,审批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

对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容期限

收容教育的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对于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其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不得少于原决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