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家庭情况
  • 4.人物事件
  • 4.1.案件进展
  • 4.2.提出申诉
  • 4.3.开庭再审
  • 4.4.宣告无罪
  • 4.5.申请赔偿
  • 5.参考资料

陈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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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杀人放火案蒙冤者

陈满(1963年2月-)1绵竹人,12·25海南杀人焚尸疑案蒙冤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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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1992年12月25日因与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被害人钟某有矛盾,1993年9月25日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01年1至2013年两次提起申诉均被驳回。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6年1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其无罪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陈满

  • 国籍

    中国

  • 出生地

    四川省绵竹市

  • 父亲

    陈元成

  • 母亲

    王众一

  • 哥哥

    陈忆

家庭情况

父亲:陈元成

母亲:王众一3

哥哥:陈忆4

人物事件

案件进展

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接报,当日晚8时许在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房发生火灾,群众及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上有刀杀痕迹,屋内有大量血迹。经公安机关侦查,死者为被害人钟作宽,认定本案是四川省富县籍陈满所为。

1994年2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满犯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陈满量刑过轻,应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等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01年11月8日,海南高院经复查驳回陈家的申诉。2013年4月9日,海南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满案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以海南高院对陈满案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使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15年4月27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异地再审。

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提出申诉

裁判生效后,原审被告人陈满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按程序调阅案卷、提审陈满,踏勘作案现场,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还找到了多名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还就陈满有罪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等证据之间所存在的一些疑点问题,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分析。

开庭再审

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满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陈满及其委托的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辩双方还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

宣告无罪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浙江高院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