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貌歧视
容貌歧视,因长相的美丑在面临职位选择、升职加薪等待遇时,发生不平等对待。
基本信息
- 名称
容貌歧视
形成原因
相貌歧视,除了来源于人们普遍的“悦目情结”,在我国,一些特殊的国情对相貌歧视行为更是起到了一种催化作用,加剧了我国当前的就业歧视,也放大了就业歧视的危害。用人单位占据着强势地位,掌握着游戏规则的主动权和招聘过程的话语权,他们在法律的空白地带随心所欲地制定着游戏规则,不断地抬高招聘门槛、压低就业待遇,就业歧视随之产生。其次,反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就业促进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仍然难以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落到实处。第三,实施机构角色的缺位,没有切实的部门专门负责就业歧视问题,需要进一步建立与完善与市场体系相符合的法律机制与社会机制。
除去以上法律上和国情上的原因外,还有更为深层次的心理层面的原因——刻板印象。刻板化以及由此形成的刻板印象似乎是人类固有的认知机制。当外部规范不明显,或者自己的平等价值观业已得到公认时,人们有可能自觉不自觉地表现出更明显的偏见态度或行为体产生的认知结果和社会行为,往往就是偏见甚至歧视。
主要表现
长相歧视
在工作场合,女人会遭遇很多不平等待遇,因为美丑差别就会面临职位选择和升职加薪等不平等对待。之心,人皆有之,所以美女大受欢迎,丑女求职困难。女人找工作难度大于男人,男人求职,一般业务熟练就可以录用,对于女人就不是这么简单。录用女员工,似乎第一要看就是女人容貌,长相不过关,不管这女人多有才,想得到工作也是特别困难。有用人单位不愿意录用女员工,是因为怕女人以后结婚生孩子请假。作为职业女性,长得好是一种优势,可以获得好工作和职位。有时候,也可以转变成一种“缺点”,造成男人们心理混乱,美女就要承担不可推卸责任。
法律缺陷
就业歧视问题在中国长期量存在,与欠缺完整有效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密切相关。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以平等的权利,《劳动法》禁止劳动领域内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就业促进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仍然难以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落到实处,主要表现在:
(1)没有明确的就业歧视定义。这在实践中势必影响对歧视的认识,使许多遭受歧视的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在此建议参照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并从中国国情出发,对就业歧视加以明确界定;
(2)关于禁止的就业歧视类型之规定仍有明显遗漏。《劳动法》禁止的四类歧视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劳动力市场的复杂程度,更无法约束其他领域内的歧视3-3实施机构角色的缺位。反歧视负责机构是保障反歧视法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在美国、英国、加拿大、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通过设立平等委员会或平等机会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公民针对歧视问题的投诉。但是在我国,反歧视的实施机构角色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并没有专门的处理就业歧视的专职机构。所以,需要进一步建立与完善与市场体系相符合的法律机制与社会机制。
涉及案例
2003年,天津女孩张静因容貌丑陋竞遭受长达10年的就业歧视,这件事情被媒体披露以后,容貌歧视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容貌作为视觉传播的对象,除了给人带来自豪和荣耀,也给人带来烦恼。在集会的场合,人们都愿意和美女俊男交谈;在电视传播中,一些俊男美女也成为影响收视率的因素; 网络传播中,出众的长相也成为影响点击率的要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容貌条件的要求上,更是集中在“五官端正,形象好,气质佳”等方面。容貌已经成为个体认同的符号显示,人的审美特性也成为人力资本以外的另一种资本,即形象资本。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缺乏形象资本的人(即长相丑陋的人,尤其是长得丑的女人)通常会在某些方面受到社会的某种有形或无形的歧视和排斥,并因此失去许多生活机遇。形象资本的多寡对个人的劳动就业有着明显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