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经2014年9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9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该《办法》共产党31条,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 发布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 类别
政府规章
- 发布时间
2014年9月30日
- 施行时间
2014年11月1日
基本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14年9月10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谢伏瞻
2014年9月30日
办法
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 行政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通信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发电油机等设备设施。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环保、广电、工商、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 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依法接受通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通知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依法进行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破坏通信基础设施。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通信基础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并有权制止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