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别名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
- 场内简称
中银信用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契约型
信息
基金简称:中银信用增利债券 场内简称:中银信用 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1年11月4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47号文核准。 基金类型: 债券型 契约型 基金代码: 163819 基金经理: 奚鹏洲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副总裁(VP),理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债券高级交易员。200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中银货币基金经理,2010年6月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至今任中银双利基金经理。具有12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是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80%+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该基金发行期限及认申购赎回期限
1、发行日期: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3月6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2、封闭日期:不超过三个月 3、申购日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4、赎回日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基本规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至少1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