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是2013年3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编号
单位
时间
基本信息
渝府办发〔2013〕7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7日
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是指利用闲置厂房、旧城改造楼宇、工业园厂房、创业孵化基地、高校、企业街等载体让微型企业入驻,并为微型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事务代理等有效服务,实现对微型企业的集中帮扶和集中展示,助推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所形成的孵化平台。
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应重点吸纳从事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含软件开发及动漫制作等,下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微型企业入驻。
第三条 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协调指导,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命名的区县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可申报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