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公告
  • 4.管理条例
  • 4.1.第一章 总 则
  • 4.2.第二章 从业管理
  • 4.3.第三章 治安责任
  • 4.4.第四章 监督管理
  • 4.5.第五章 法律责任
  • 4.6.第六章 附 则
  • 5.解读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经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从业管理、治安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3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 类型

    条例

  • 地区

    安徽

  • 实施时间

    2015年1月1日

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管理条例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 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拍卖业;

(五)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寄卖业;

(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