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经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从业管理、治安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3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 类型
条例
- 地区
安徽
- 实施时间
2015年1月1日
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管理条例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行业 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拍卖业;
(五)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寄卖业;
(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