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
《关于上海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上海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
- 性质
实施意见
- 行政区域
上海市
- 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
文件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3〕3号),积极推进本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城镇社会和人口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本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文件全文
一、“城中村”改造的范围
“城中村”地块,是指在城镇建成区或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全部或大部分转为城镇户口,被城镇建成区包围或基本包围的自然村。
近期本市“城中村”地块改造对象主要是:区域位置分布在外环周边、老城镇地区,处在城市化包围之中;土地性质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现状为村民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犬牙交错,相互交织;人口结构为原农村居民大部分或全部转为城镇户口,本地人与外来人口数量比例严重倒挂;环境“脏乱差”,违章搭建现象突出,存在大量社会管理和安全隐患,与周边形态和环境形成反差;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超负荷运行使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节约集约土地、保障村民权益为目标,采取多种方式,通过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等形式,积极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区镇为主。区、镇政府是“城中村”地块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积极性,吸引各方参与,实现共赢;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改造顺利实施。
2.规划引领、分类指导。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它专业规划的要求,结合“城中村”地块区位条件和特点、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改造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3.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充分发挥村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妥善解决村民利益诉求。改造方案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4.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城中村”地块改造以自我平衡为主,对部分成本收益无法平衡的地块,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区域功能,适当给予政策支持,增强改造项目自身资金平衡能力。
三、改造方式
可采取土地储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公益性项目建设等方式。
(一)采取土地储备方式。各有关区政府通过土地储备方式(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不参与),对“城中村”地块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土地形成“净地”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受让人按照规划开发建设。
(二)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方式。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造主体,可引入合作单位共同改造开发。改造方案在市、区有关部门指导下,经村民集体讨论确定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单位自筹资金改造开发。
(三)采取公益性项目建设方式。“城中村”地块规划建设为公益性项目的,可通过组织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对“城中村”地块进行改造,以改善和提高区域生态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