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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国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庐江县实施的办法

《庐江县国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是庐江县实施的办法。

文件发布

为稳步推进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国有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补充规定》(巢政办〔2002〕67号)和《庐江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庐政〔200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文件全文

一、参保企业和对象

本县所有已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退休、提前退休(含退职)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年限

(一)已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在改制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下同)的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一次性缴纳10年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费和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计1万元,终身享受待遇。

(二)已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在改制时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到本办法实施时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需一次性缴纳上述规定的1万元外,还需按所差年份一次性补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0元社会统筹医疗保险费和社会医疗救助基金)。

(三)已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改制时未退休的职工,改制后可在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固定用人单位和未就业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三、资金筹集

(一)已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测算医疗保险费,足额列入改制成本。

(二)已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退休、提前退休(含退职)人员,参保资金由企业从改制时预留的医疗费中支出,其中已发放给个人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全额收回,对不愿缴回的个人,视同放弃参保。企业改制时预留的医疗费不足部分经审计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调剂解决。

所有参保基金由县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含退职)人员,已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从次月起享受部分慢性病门诊、住院统筹和社会医疗救助待遇。具体享受标准和规定,按庐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执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不享受相应待遇。

五、参保登记和医药费申报

退休、提前退休(含退职)人员参保,由用人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首先申报花名册,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合格后,再按规定缴费参保。其发生的医药费,由改制后企业留守人员负责集中申报到县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未安排留守人员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六、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责任

国有改制企业退休、提前退休(含退职)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由县医保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