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发布日期】1996-03-11

【生效日期】1996-03-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1996年3月1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搞好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加强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是指外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的,为促进地区间经济联合与发展的组织。

第三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贵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负责对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服务。

第五条 外地县以上行政机关可以在我市设立办事处,县及县以下行政机关可以设立联络处;外地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办事处。

外地行政机关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地企事业单位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由市外经贸委审批。

办事机构经批准后,由市外经贸委发给《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登记证》,并凭证到有关机关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刻制公章、人员招聘等手续。

第六条 在贵阳市设立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机关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和县级以上行政主管机关签署同意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并提交常驻机构的名称、任务、人员编制、负责人、驻在地点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