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通知
  • 4.实施意见内容

义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义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

  • 基本原则

    平等协商依法自愿的原则

  • 权利义务

    承包方可以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 流转方式

    转包

通知

为了鼓励和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流转行为,大力实施农业企业化行动,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根据2005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47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市委《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2007〕18号)文件精神,特对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内容

1、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原则;

2、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3、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转让方式流转例外)和农业用途;

4、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的土地承包期;

5、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关系人(含村集体)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义乌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服务、信息收集和发布等工作。各镇(街道)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本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服务、信息收集及上报等工作(包括供求信息、流转进度、合同协议、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等)。村级发包方或中介服务组织在接受承包方委托的基础上,帮助做好委托流转的代理服务等工作。同时,分级做好流转资料归档工作。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家庭承包或其它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其权利义务是:

⑴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⑵流转价款归承包方所有;

⑶承包方可以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自愿委托村级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⑷承包方须引导和监督受让方按国家产业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⑸承包方有义务理顺承包关系和配合做好农业技术辅导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2、流转受让方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承包农户或其他按有关法律及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其权利义务是:

⑴受让方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自主经营;

⑵可以享受因生产经营引起的政治荣誉和相关的经济待遇;

⑶在土地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遇上级或原发包方统一规划用地需要,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应服从,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