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 时间
1989年8月15日
- 类别
通告
-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信息
《通告》所规定的期限是1989年8月15日至1989年10月31日。1
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一律从宽处理。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1
到1989年10月31日为止,全国共有36171名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直接涉及犯罪数额3.5亿元;17600多人到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主动交代贪污受贿问题,涉及金额1.16亿多元和一些外币。1
据介绍,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3.6万多人中,贪污受贿者占70%,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超过10%;党员9363人,县处级干部742人,厅局级干部40人,副部级干部1人。到各级监察机关交代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的也超过105。县处级干部679人,厅局级干部21人。1
与此同时,9457名在押犯也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检举揭发出65400条案件线索。1
两个《通告》的贯彻执行挽回了一大笔经济损失。已退交到各级检察机关的赃款赃物折款20900万元。到各级行政监察机关退交的赃款有7600多万元,另外还有小汽车、摩托车、彩电、录像机、录音机、金首饰等一大批赃物。1
检察机关受理群众的举报线索23万多件,比1988年同期增长两倍以上。1
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起诉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10039件,判处8250件,共判处案犯12461人,其中从轻判处3715人,从严判处1595人。各级监察机关对2616名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的给予宽大处理,其中免予行政处分的1841人。1
全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法(研)发〔1989〕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坦白自首的通告(1989.8.15)
坚决惩治腐败,同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领域内的严重犯罪活动作斗争,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对于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查处这类犯罪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决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均应予以追究;凡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应予以从宽处理。为了给犯罪分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根据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和二十八日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投机倒把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投机倒把罪、受贿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必须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刑法第63条、第59条的规定,一律从宽处理。其中,犯罪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犯罪较重,依法应判处重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犯罪较轻,依法应判处轻刑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罪行,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予以从宽处理。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