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公告
  • 4.条例
  • 5.修订的条例
  • 6.修改的决定
  • 7.参考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经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1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持证人权益、信息管理服务、法律责任、附则7章55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 发布机关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文号

    深圳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1号

  • 类别

    地方法规

  • 通过时间

    2014年10月30日

  • 发布时间

    2014年11月11日

  • 施行时间

    2015年6月1日

公告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1号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11日

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