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人物经历
  • 4.人物事件
  • 4.1.违纪被查
  • 4.2.开除党籍
  • 4.3.一审开庭
  • 4.4.一审宣判
  • 5.参考资料

许锡龙

中国农业银行原首席专家兼深圳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

许锡龙,1962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天台人,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1。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首席专家兼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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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1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许锡龙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许锡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许锡龙

  • 国籍

    中国

  • 民族

    汉族

  • 出生日期

    1962年3月

  • 毕业院校

人物经历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首席专家兼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

2013年1月29日,许锡龙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4年12月,许锡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东省菏泽市监委监察调查2

开除党籍

2025年8月,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山东省菏泽市监委对许锡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许锡龙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车私用,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公款报销、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搞“一言堂”,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中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贷款发放、项目招标采购、干部提任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许锡龙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甚至二十大后仍不思改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农业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许锡龙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山东省菏泽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5

一审开庭

2025年10月24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农业银行原首席专家兼深圳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许锡龙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2008年2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许锡龙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三农政策与规划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首席专家兼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职务提拔、人事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700万余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22年8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许锡龙离职后,与他人通谋,利用许锡龙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个人招录到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提供帮助,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共计939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锡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锡龙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锡龙涉嫌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许锡龙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许锡龙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6

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