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善奉贤区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基本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改善我区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根据《奉贤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的有关目标与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对象范围
凡具有本区户籍,现自住房屋确有破损,自身确实无力改善基本居住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含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为本意见帮扶对象。
修缮项目
对列为本意见帮扶对象的残疾人住房,主要通过提供诸如室内地面平整、门窗修配、阳台栏杆整修、破旧线路维护、破损墙面粉刷以及屋顶补漏等修缮项目达到改善其基本居住条件的目的。具体修缮项目视住房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三年内不得重复修缮。若遇特殊情况的,另行研究决定。
帮扶标准
改善残疾人基本居住条件所需的修缮经费,视实际修缮项目而定,原则上每户每年补助经费不超过10000元。
申请、审批、实施程序
凡需求帮扶并改善其基本居住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可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镇、社区、开发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镇、社区、开发区残联自接到残疾人家庭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工作人员入户实地核查,依据本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自入户实地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作好解释工作。
各镇、社区、开发区残联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物色具有建设资质且诚信守法的建筑单位为残疾人住房修缮专门施工单位。残联、村委会、施工单位与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共同协商确定修缮项目、所需经费及施工日期,并将修缮意见和残疾人家庭相关信息在村委会政务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各镇、社区、开发区残联与施工单位签定修缮协议,根据确定的项目、时间节点及质量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修缮任务。施工单位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协议约定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施工期间,残联、规划、建设等部门工作人员应进行现场指导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解决。
各镇、社区、开发区残联组建由残联、财政、规划建设、村委会、社会志愿人士等代表组成的监督评估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残疾人住房修缮竣工入户验收工作。依据修缮协议,实地对照修缮情况,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通过验收的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认可。若发现质量问题的,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返修,确保质量。
各镇、社区、开发区残联于每年10月底向区残联上报本年度住房修缮项目汇总表,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择机抽查,并视检查情况由区财政局下拨项目经费至镇、社区、开发区财经部门,由镇、社区、开发区财经部门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资金。各镇、社区、开发区残联及时做好残疾人住房修缮档案信息的录入与整理工作。
资金保障与管理
改善困难残疾人家庭基本居住条件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区残联残保金年度项目预算之中,并依据各镇、社区、开发区每年实际完成的修缮项目的多少,核定帮扶经费,于年底前下拨。改善基本居住条件所需的帮扶资金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同时应安排专人负责,建立结算制度,并接受财政与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改善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基本住房条件,是新形势下改善农村困难残疾人民生,提高农村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措施。为此,各镇、社区、开发区既要加大帮扶政策的宣传力度,又要指定专人负责,深入残疾人家庭,加强调查,严格把关,确保帮扶政策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修缮工作规范有序,保证质量。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由区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