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发展,工商总局起草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 类别
暂行办法
- 类型
公益广告
- 国家
中国
征求意见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发展,工商总局起草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略),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邮编:10082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8日。
国家工商总局
2014年5月8日
征求意见稿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 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传播先进文化,树立正风正气,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道德行为、弘扬优良传统、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宣传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内容发布的广告,均属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发布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
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