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经2014年2月12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经2014年2月12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
省长谢伏瞻
2014年2月27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一条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少数民族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省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文化、民政、旅游、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工作,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