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通知
  • 4.管理办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于2014年4月24日出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可用于结余奖励的风险补偿金包括: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这部分资金应分年提取;按一定比例预先动用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这部分资金应在最终清算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金额时予以扣减。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 编号

    财教〔2014〕16号

  • 发布时间

    2014年4月24日

  • 发布单位

    财政部 教育部

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4年4月24日

管理办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 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六条 可用于结余奖励的风险补偿金包括:

(一)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为防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整体风险,这部分资金应分年提取。

(二)按一定比例预先动用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这部分资金应在最终清算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金额时予以扣减。

第七条 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年提取办法,以及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预先动用比例,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