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决定信息
  • 4.条例全文
  • 4.1.第一章总则
  • 4.2.第二章厂长的条件和任免
  • 4.3.第三章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生产指挥
  • 4.4.第四章厂长的职责
  • 4.5.第五章厂长的权限
  • 4.6.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 4.7.第七章附则
  • 5.参考资料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是一项为了改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确定厂长的责任和权限,实行厂长负责制,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 颁布时间

    1986年9月15日

  • 实施时间

    1986年10月1日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修订时间

    2011年1月8日

决定信息

(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1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确定厂长的责任和权限,实行厂长负责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负责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厂长依据本条例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三条厂长在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企业主管机关的决定。

第四条厂长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五条厂长在企业缴纳税金、上交利润和提取、使用利润留成以及转让固定资产和进行重大经济活动等方面,必须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国家银行的监督。

第六条厂长应当定期向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七条厂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1

第二章厂长的条件和任免

第八条厂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革命精神,能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业务,懂得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大中型企业的厂长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小型企业的厂长一般不应低于中等文化水平,或者通过国家厂长考试,成绩及格;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厂长的产生,应当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