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18年01月16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8〕2号
-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2018年01月16日
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
文件全文
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具体起付标准在每年底公布次年度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时,根据上年度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并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发布。
第三条 建立大病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病保障,防止因病致贫。重点保障参保人员负担的高额医疗费用,以避免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确保给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补偿与管控相结合。在控制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水平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医疗费用管控制度,确保大病保险资金合理使用。
(四)坚持政府主导,商业保险运作。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 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人力社保部门具体负责大病保险管理工作,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业务实施指导和监督;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大病保险资金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配合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市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市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章 筹资和待遇
第五条 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筹,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时,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就医结算等基本政策,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