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

  • 发布单位

    80903

  • 发布文号

    沪劳保发

  • 发布日期

    1995-03-17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0903

【发布文号】沪劳保发21号

【发布日期】1995-03-17

【生效日期】1995-03-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

(1995年3月17日上海市劳动局发布沪劳保发(95)21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外地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简称“用工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劳动力是指在用工单位务工,且不具备本市长住户口的人员。外地劳动力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本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一)从事用工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领导指派、同意的工作;

(二)由于用工单位的设备、设施有缺陷或劳动条件不良,遭受意外伤害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全以及用地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奋力抢险导致残疾、死亡的;

(四)其它由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事故。

第四条 由于本人的故意行为(如自杀、斗殴、酗酒、刑事犯罪等)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第五条 外地劳动力因工伤残或死亡的,按规定享受如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