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完善城市旅游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武汉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 施行时间
2013年11月1日
- 适用范围
武汉市
基本内容
(2013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42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完善城市旅游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 旅游、质监、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科技、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本市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各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协调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发布本市旅游业地方规范;
(四)指导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旅游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旅游标准化工作机制,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五)承担国家旅游局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和省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旅游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负责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质监部门是本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旅游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科技、农业等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七条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宣传、推广旅游标准,并对旅游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旅游主管部门成立由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市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市旅游业标准化技术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