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西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 外文名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wetland park in jiangxi province
- 实施目的
规范管理、维护生态平衡
- 实施范围
湿地公园范围内
- 实施时间
2011年3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存且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库塘、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以及与湿地毗邻的河岸地区和位于湿地内的岛屿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以充分发挥湿地的多种功能、开展湿地合理利用为宗旨,可供公众游览、休闲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特定湿地区域。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和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游憩、观光以及进行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修复、适度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湿地公园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湿地公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八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级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
申请设立国家级湿地公园,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湿地资源丰富,包括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种群集中分布地,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对水栖动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重要意义的湿地等;
3、规划面积在100公顷以上,应当能保护湿地生态完整性和周围风貌;
4、规划区域内的湿地资源权属清楚;
5、管理机构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6、具备开展湿地保护等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