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总则
  • 4.登记及帐户设立
  • 5.缴存
  • 6.转移
  • 7.附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 目的

    加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 适用

    天津市行政区域

  • 代表

    登记帐户设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帐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管理部、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转移、封存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前款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登记及帐户设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部或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职工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单位应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部或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

第八条 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职工姓名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部或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缴存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