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基本内容
(一九九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从事各种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含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第三条 建筑市场由各级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能共同管理。
第四条 发包单位应持有建筑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许可证,向主管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委申报登记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工作。
发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技术资质等级和营业执照或超越技术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五条 各种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须持有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还须持有营业执照),在当地银行开立帐户,方可承包工程。
需跨地区、跨部门承包工程的,按省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包括议标)等方式进行承包。确属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批准后,可将工程项目委托给符合技术资质等级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条 发包单位不得将实行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一体化)再直接进行分包。
第八条 工程造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标价的浮动,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
(二)建设工期以省工期定额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基础,提前或拖延工期的应与经济利益挂钩;
(三)工程材料价差按市建设工程定额分站发布的调整价格进行调整。无调整价格的,由承发包双方商定。
第九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勘察设计或施工承包合同后,因工程计划规模或工艺流程改变,引起设计、工期、造价等变动时,应根据批准文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条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因拖欠款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方延误工期,除因发包方拖欠款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应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实行横向联合,组成新的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审定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不组成统一核算的联合组织的,联合各方的单位性质、技术资质等级、经营范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