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文名
适用领域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中心(含专门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市以上技工教研室中从事教学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或相应技能,具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担任本专业(工种)教学任务,教学业绩良好;具有一定的教学和专业研究能力,发表、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中心(含专门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从事生产实习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市以上技工教研室中从事教学研究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受聘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4年以上。
(二)获得下列 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一级实习指导 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