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经2014年8月4日第29次江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8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该《办法》共28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 发布机关
2014年8月16日
- 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 类别
政府规章
- 施行时间
2014年10月1日
基本信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4日第2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鹿心社
201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实施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 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 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 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
(一)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定期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听取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