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被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30日)废止。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2012年11月30日
- 实施时间
2012年11月30日
- 发布单位
司法部
背景介绍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49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内容主体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地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