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背景介绍
  • 4.内容主体
  • 5.参考资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被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30日)废止。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 颁布时间

    2012年11月30日

  • 实施时间

    2012年11月30日

  • 发布单位

    司法部

背景介绍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49号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内容主体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地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