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
海域使用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9〕140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加强对海域使用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 细则和《国家海洋局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域使用统计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域使用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域使用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海洋局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海域使用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域使用统计管理工作。海域使用统计属于专项统计,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海域有偿使用等情况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 海域使用统计的任务是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统计指标体系,准确、及时和全面反映海域使用现状及动态变化,提供和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开展海域使用统计分析,研究海域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挥海域使用统计的决策参考和监督作用。
第四条 海域使用统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及时;
(二)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科学、规范,不与其它统计制度中的同类指标矛盾;
(三)严格执行《海域使用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不得擅自修改、增减。
第五条 海域使用统计报表采用分级统计、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
各省、市、县的本级统计数据(包括海域使用权证书本数、项目用海面积和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等)均不包括由上级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
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项目用海情况,统计报表报送所在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项目用海情况,并汇总全市海域使用统计数据,将汇总报表报送所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项目用海情况,并汇总全省海域使用统计数据,将汇总报表报送国家海洋局,并抄送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和所在海区分局。
国家海洋局负责统计国家海洋局登记发证的项目用海情况,并汇总全国海域使用统计数据。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海域使用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国海域使用统计工作计划、管理制度、指标体系及标准,监督检查统计工作的实施情况;
(二)负责汇总全国海域使用统计数据,编制海域使用管理公报、海域使用统计年报和全国海域使用统计分析报告,检查、审定、管理、公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